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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市质公告〔2015〕4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,提高商事登记工作效率,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制,放宽市场准入条件,激发市场活力,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和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基本原则,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133号)规定,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(含3